“这手机不是我偷的,不是我抢的,是我在路边捡到的,可是他说话太难听了,所以我给扔了,为什么还要我赔钱?”
北京一名90后的小伙,在上班的路上捡到了一台崭新的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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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一名自称失主的女子打电话,小伙表示愿意归还,二人约好下班时见面。
没想到,过了一会儿,一名自称失主的男子,又打电话要求小伙归还手机。
小伙分辨不清谁是失主,解释了几句。对方说话很不客气,小伙一听就来气了,便把手机丢在路边。
谁料几天后,小伙接到了民警的电话,并告诉他两个打电话的人都是失主的朋友,现在手机丢了,要求小伙赔偿。小伙当然拒绝了。
没多久,小伙伴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对方将其起诉了,要求赔偿5988元。
【法海说法】
1.很多人都为小伙鸣不平,觉得不应该让小伙赔钱,可是,要知道,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我国法律也有着拾得遗失物要返还的规定。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316条进一步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小伙在捡到手机以后就产生了法律上的保管责任。事后由于小伙因生气实施了将手机丢弃的行为,相当于小伙有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失主起诉的5988元是按照新手机的购买价格,但是该手机已经购买了三个月的时间,有一定的折旧。
根据《民法典》第1184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法院考虑到这个情况,最终判决小伙赔偿失主4000元损失。
3.如果小伙没有捡到手机的话,自然也就没有这些啰嗦事了,可是,小伙的确捡到了手机,也的确丢弃了手机,他需要为自己行为付出责任。
其实不仅仅是民事责任,如果拾得遗失物以后拒不返还的话,还会承担刑事责任的,这就是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侵占罪予以处罚。
需要注意几点:
一是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为1万元以上;
二是经过失主索要,拒不交出;
三是该罪名属于自诉罪名,直接报警的话公安机关是无法刑事立案的,最多只会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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