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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金凤区法院当庭宣判了辖区首例高空抛物刑事案件,张某犯高空抛物罪,一审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张某系金凤区某小区十一层楼的居民。2022年10月的一天晚上,他在家中饮酒后与妻子发生争吵,为发泄情绪,他先后将花盆、花盆底座、装有玻璃的快递件、水杯、水壶等丢下楼,这些物品掉落在小区人行道上和草坪处。小区物业工作者发现后报警,民警处警后将张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从高层建筑物抛掷物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结合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行为定罪入刑。法院借此案警示广大群众:高空抛物是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行为人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坚决杜绝高空抛物。(记者 王若英 图片由法院提供)
来源:宁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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