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在食堂摔倒算不算工伤?
浙江高院:公司食堂算作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事件回顾
迭女士是青田新机电器有限公司的员工,工种为冲压工。该公司的午休时间为11时30分到12时45分,某天中午11时50分许,迭女士去公司食堂就餐,结果在食堂不慎滑倒,经青田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
随后,迭女士向青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青田县人社局依法予以受理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迭女士对此存在异议,于是她又向青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青田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青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判定迭女士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浙江高院认为,从本案中青田新机电器有限公司午休作息时间安排上看,职工就餐完毕之后,基本上就要继续投入到工作中,因此,迭女士中午在公司食堂就餐处于工作时间前后。
另外,本案中,公司食堂作为专门为职工在工作期间安排和提供饮食的附属场所,处在公司有效管理的区域范围,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并且,迭女士在公司食堂就餐虽不属于直接履行工作职责,但该就餐行为是继续正常开展工作的前提,故可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
■网友声音
在公司食堂就餐期间受伤算不算工伤?此案例中的这一问题引发广大网友关注。
有网友认为浙江高院的裁定保护了劳动者权益,“在公司食堂就餐其本质就是为了完成下午阶段的工作,是一个人最基本的生理需求和保障。而且,公司食堂本就具有工作场所的属性。”还有网友表示支持这样裁定,“如果这都不算工伤,那今后劳动者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又算不算工伤?不算的话,要么劳动者索性就吃住在工作岗位好了!”
另外部分网友则持不同观点,他们认为公司设置职工食堂本是为了方便员工就餐、更好地投入工作,如果因此导致用人单位需承担员工在食堂发生事故的风险,那么对于公司来说,则会大大降低其开办食堂的动力。“单位为职工办食堂本来是好事,结果员工吃午餐摔伤了还要承担责任,老板心里苦!”
还有网友表示,在公司食堂就餐出现意外是否认定工伤要依据具体情形分析。如果是单位不让职工回家吃饭,或者时间紧只能在单位吃,那么应该认定工伤;但是,如果单位提供的工作餐是一种福利待遇,就不应该认定工伤。
■专家观点
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劳动者的工作场所并非局限于劳动者日常、固定的工作地点,还包括单位有效管理的区域,即日常、固定工作地点合理延伸到的地方。王律师认为,这些地方就应当包括单位为员工在工作期间安排和提供吃饭的附属场所,本案中的公司食堂就属于工作场所合理延伸到的地方。
同时,律师表示,本案中迭女士在公司食堂吃午饭的情形可视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一部分,符合工伤认定的相关要件:伤害发生在公司规定的用餐时间内,也是上午下班后至下午上班开始前的时间内,地点在公司食堂,而食堂是为公司所开办,当属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迭女士用餐是继续上班的正常生理需要。由此可见,迭女士应认定为工伤。
整理 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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